歐洲委員會于 2003 年 8 月 11 日公布了歐盟含氟溫室氣體法規,此法規以歐共體合約第 95 章為法律依據,直接適用于歐盟成員國。
此法規適用于投放市場的含氟溫室氣體(京都議定書附件 A 中所列的 HFC S、FC S、SF 6)的設備、應用和回收,預計到 2010 年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量相當于 2,300 萬噸 CO2。
增強型 HFC-134a 空調:指含 GWP(全球變暖潛值)大于 150 的含氟氣體的空調裝置,對于單蒸發器空調系統,其含氟氣體的泄漏量被證實小于 20g/a ;對雙蒸發器空調系統,相應的泄漏量小于 25g/a ;并且系統至少 12 年不需要再填充。
通過對容器的控制來防止和減少泄漏
根據含有溫室氣體的量對容器進行強制性泄漏檢查,并堅持記錄:
1)3-30kg 每年檢查一次
2)30-300kg 每季度檢查一次
3)300kg 以上 每月檢查
對于含氟氣體超過 300kg 以上的容器裝置要配備泄漏檢查系統
回收再利用
為了盡可能地減少含氟溫室氣體的泄漏,需要對這些氣體進行強制性回收再利用。此規定適用于所有制冷、空調和熱泵裝置;含溶劑的設備;防火系統、滅火劑和高壓開關裝置;可進行再灌裝的容器。其他所有含氟氣體的產品和設備如果從技術和經濟上是可行的,也需要這樣做。
培訓機制
各成員國之間需要相互達成共識,建立一套培訓機制,對含氟氣體進行泄漏檢查的人員、回收再利用或銷毀的人員進行培訓認證
報告制度
1 .所有生產廠家、進出口商都要遞交報告
2 .含氟氣體用量在一噸以上的,要報告:
1)總的生產、進出口量
2)對于生產、進口商要報告含氟氣體的用途及估計的排放量
3)回收、再利用及銷毀的量
3 .報告數據的機密性
控制使用
含氟氣體 | 應用行業 | 禁用時間 |
SF6 | 鎂的拉模鑄造業,用量大于 500kg/a | 2007 年 1 月 1 日 |
GWP >150 | 客車和輕型商用車的空調裝置 | 2009 年 1 月 1 日 —2013 年 12 月 31 日 |
SF6 | 汽車輪胎 | 法規實施之日起 |
投放市場的含氟氣體使用規定
含氟氣體 | 應用行業 | 禁用時間 |
GWP > 150 | 客車和輕型商用車的空調裝置 | 2009 年 1 月 1 日 —2013 年 12 月 31 日 |
SF6、HFCs、FCs | 一次性容器(實驗室、分析用和醫用計量吸入器除外) | 法規實施開始一年后 |
HFCs、 FCs | 用于非限制性直接蒸發系統中的制冷劑 | 法規實施之日起 |
FCs | 防火系統和滅火劑 | 法規實施之日起 |
SF6、HFCs、FCs | 窗戶 | 法規實施開始兩年后 |
SF6 | 鞋類 | 法規實施之日起 |
HFCs | 單組分泡沫(除國家安全需要用外) | 法規實施開始一年后 |
HFCs | 新型氣霧劑 | 法規實施開始三年后 |
HFCs、FCs | 鞋類 | 2006 年 7 月 1 日 |
新車中的空調系統:
從 2005 年 1 月 1 日起,對充裝 GWP >150 的含氟氣體的單蒸發器空調的新車,泄漏量不能高于 40g/a; 雙蒸發器的泄漏量不能超過 50g/a; 將禁止充裝 GWP >150 的含氟氣體空調器的新車投放市場(有配額的除外)。
投放市場的充裝 GWP >150 的含氟氣體的新車配額分配:
年份 | 配額 | 基準年份 |
2009 | 80% | 2007 |
2010 | 60% | 2008 |
2011 | 40% | 2009 |
2012 | 20% | 2010 |
2013 | 10% | 2011 |
配額使用到 2018 年 12 月 3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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